如果你采石要占用林地需要辦理占用林地手續。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第十八條規定,進行勘查、開采礦藏和各項建設工程,應當不占或者少占林地;必須占用或者征用林地的,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后,依次上報市林業局、省林業廳審批取得使用林地審核同意書。需要采伐林地上的林木時,應向縣林業局申請林木采伐許可證。禁止在自然保護區、森林公園、風景名勝區、生態公益林內采石,如你的選擇在這些區域范圍內采石,建議你另外選擇其它地點。
辦理占用林地需要提供的材料:1、用地單位向縣林業局提出的使用林地書面申請,填寫《占用征用林地申請表》; 2、占用征用林地的建設單位法人證明;3、勘查、開采礦藏項目,要有勘查許可證、采礦許可證和其他相關批準文件;4、被占用或者被征用林地的權屬證明材料。已發放林權證的,要提交林權證復印件;未發放林權證的,要提交縣級人民政府出具的權屬清楚的證明; 5、用地單位與被占用或者被征用林地單位(或集體)簽訂的林地、林木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補償協議,如果是自己的林地,無需提供;6、建設工程項目立項批準文件;7、縣(市、區)林業局組織力量對申請占用征用的林地進行現場查驗后提交的現場查驗報告,并填寫《征占用林地現場查驗表》;8、縣(市、區)林業局確認申請材料齊全、合格,并組織制定在當年或次年內恢復不少于被占用征用林地面積的森林植被措施的文件;9、有資質的林業調查規劃設計單位作出的項目使用林地可行性論證報告;10、經縣(市、區)林業局初審同意后,用地單位按規定標準預交森林植被恢復費的銀行進賬單復印件(占用征用國有林地的還應預交國有林地林地補償費)以及預交森林植被恢復費發票。
森林植被恢復費具體征收標準如下:
(一)用材林林地、經濟林林地、薪炭林林地、苗圃地,每平方米收取6元。
(二)未成林造林地,每平方米收取4元。
(三)防護林和特種用途林林地,每平方米收取8元;國家重點防護林和特種用途林地,每平方米收取10元。
(四)疏林地、灌木林地,每平方米收取3元。
(五)宜林地、采伐跡地、火燒跡地,每平方米收取2元。
城市及城市規劃區的林地,可按照上述規定標準2倍收取。對農民按規定標準建設住宅占用林地,在“十五”期間暫不收取森林植被恢復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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