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南昌一家民營企業工作,老板經常要我加班,不知道法律方面有什么規定我是否有權可以拒絕加班?江西德林人才網答:勞動法規定,用人單位由于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后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得超過1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3小時,但是每月不得超過36小時。如果用人單位違反了上述規定,勞動者有權拒絕加班?梢娪萌藛挝徊荒軓娖葎趧诱呒影。雖然,常理上加班將影響職工休息和業余生活,但是,職工應對加班有一個理性的認識,要樹立廠興我榮,廠衰我恥的愛崗敬業的精神和團隊合作意識。只要是合法合理的加班,一般都是為了企業發展,為了企業聲譽,從根本上也是為了全體職工的利益。所以,在一般情況下,勞動者盡量不要以“不能強迫勞動者加班”為由,簡單地拒絕加班。要采取勞動者、工會組織與用人單位之間協商的辦法解決加班中的問題,在企業內部要建立這種協商機制,在企業內部營造和諧的勞動關系。要重點強調的是,考慮到對婦女、胎兒和哺乳期內嬰兒的關懷,保障母嬰身心健康,勞動法規定,對懷孕7個月以上的女職工,用人單位不得安排其延長工作時間和夜班勞動。不得安排女職工在哺乳未滿一周歲的嬰兒期間從事哺乳期禁忌從事的勞動,不得安排其延長工作時間和夜班勞動。另外,有些加班是強制性的。如勞動法規定,在特殊條件下,用人單位要求加班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勞動者不能拒絕。一是發生自然災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脅勞動者生命健康和財產安全,需要緊急處理的;二是生產設備、交通運輸線路、公共設施發生故障,影響生產和公眾利益,必須及時搶修的;三是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如目前我國南方部分地區發生了雪災,為了搶修線路、生產救災產品、運輸救災物資、恢復正常生產生活秩序等需要進行的加班,這是我們每位公民的責任和義務,不能以“不能強迫勞動者加班”為由拒絕加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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