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西城法院審理的一起勞動爭議案終審落判。北京市一中法院維持了一審判決,要求北京某物業管理公司支付該公司員工孫先生11年的加班費和25%的經濟補償金共計6萬余元。近來審理了大量職工翻老賬索要10年甚至20年加班費案件的房山法院民一庭方庭長告訴記者:“真擔心如果一個企業有多起這類案件,會把企業判垮。” 孫先生1998年9月進入被告物業公司,一直在公司做電梯維修工。據孫先生稱,按照公司的勞動規章制度以及電梯維修工的職責,其從事的工作全年無休,24小時不間斷在崗。但是進入公司工作11年來,公司卻沒支付過他任何加班費和經濟補償。去年《勞動合同法》實施后,孫先生依據該法起訴,要求公司支付其1998年9月1日至2008年2月29日的加班費及經濟補償金17萬余元! ,孫先生的工作為綜合計算工時制,即按月綜合計算工時,法定節假日和雙休日趕上輪班也不能休息。此案審理中,孫先生向法院提供了證據,向企業討要11年內法定節假日和雙休日的加班工資。雖然被告物業公司在案件審理中提出孫先生的起訴已經過了訴訟時效,但是兩審法院都判決支持了孫先生索要11年加班費的訴訟請求! ∝撠煂徖泶税傅姆ü俑嬖V記者,按照法律規定,一般民事案件的訴訟時效為兩年,勞動爭議案件的訴訟時效為60天,但是像孫先生這種一直在一個企業連續工作如何認定訴訟時效,在《勞動合同法》中卻沒有明確規定。目前法官審理這類案件只能根據北京市高院的精神,對于職工翻老賬索要加班費訴訟時效在兩年以上的案件,兩年以內部分由企業舉證,兩年以上部分由職工舉證。如果職工能夠證明企業10年或者20年一直拖欠加班費,法院應該支持職工的訴訟請求! 》可椒ㄔ旱姆酵ラL告訴記者,由于《勞動合同法》對連續工作狀態索要加班費的案件沒有規定訴訟時效,各法院都受理了大量這類案件,房山法院受理的索要加班費最長的案件為20年。被告單位又以國企為多。在審判實踐中不少被告企業都提出,用現在的《勞動合同法》來追溯10年甚至20年前的企業用工制度不科學,這么判下去有些企業將不堪重負甚至被判垮,但是作為具體執行法律的法官也只能依法判案! 》ü賯兿M罡叻ㄔ涸诔雠_《勞動合同法》司法解釋時,考慮到這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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